中国检察新闻讯(潘光芬)自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下发以来,贵州省黄平县检察院采取四项有力措施,狠抓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一季度共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4件,建议公安机关对4名在押人员变更强制措施并被采纳,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加大权利告知力度。一方面,要求办案人员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期间,除应当履行法定告知的权利义务外,还要告知在押人员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另一方面,加强驻所检察工作,通过与在押人员谈话、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等方式,第一时间对新入所人员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告知,畅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源渠道,依法受理在押人员及其近亲属、律师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二是建立全面审查制度。加大主动审查力度,根据不同人员、不同罪名、不同性质分类建档,将涉嫌犯罪情节较轻的预备犯、中止犯、从犯、过失犯,以及未成年、在校生、老年、妇女犯罪嫌疑人作为审查的重点对象,全面审查其犯罪性质、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羁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侦查取证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等各项指标,进行量化评估,综合得出是否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结论。
三是强化内外协作配合。在外部,主动加强与公安、看守所、法院的沟通联系,重点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在押人员的羁押表现,注意听取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意见建议,确保所羁押必要性审查所提建议符合法定条件,能够被办案单位采纳;主动走访受害方、在押人员亲属,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做好思想工作,确保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放得了、管得住,不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不给社会增添不安定因素。在内部,明确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密切配合执行检察科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包括主动通报案件进展情况,通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状况,提供查阅案卷材料等,确保执行检察科随时掌握案件动态和诉讼环节变化,适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四是完善跟踪帮教措施。一方面,建立了“被害人告知”制度。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凡有被害人的,都及时告知被害人,这样既可以强化被害人对办案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执法监督,又能够让被害人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稳定被害人情绪,避免其上访,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建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回访制度。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访亲属”、“访邻居”、 “访本人”,与受访人“谈表现”、“谈变化”、“谈法律”等方式,及时掌握其近期日常表现、思想动态,并对其再次进行法制教育,督促其随传随到、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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