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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籍华人吴健在广西来宾遭遇离奇“职务侵占罪”

发布时间:2015-06-22  来源:中国网  字体大小[ ]

  原标题:加拿大籍华人在广西来宾遭遇离奇“职务侵占罪”迷局

  就“吴健职务侵占案”,广西来宾市公安局6次分别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申请复议和申请复核均被否决。从2013年1月6日立案至今已过去2年零6个月,来宾公安机关既不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也不撤案,他们是在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是另有隐情?

  中国网6月19日讯 2012年4月,吴健将其在广西投资的几家公司股权打包转让给广西商人余思远,余思远在接收公司后却未按合同支付股权转让款9700万,就在吴健正准备采取法律诉讼途径向余思远追索的时候,被余思远以“吴健职务侵占”向来宾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从此,吴健遭遇了可说是离奇怪异的“职务侵占”刑事案件。

案子经历了来宾市公安局4次向来宾市检察院提请逮捕、1次向来宾市检察院申请复议、1次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经申请复核均被依法否决后,来宾市公安局依然坚持不撤销案子,继续扩大范围进行刑事侦查,使得吴健被迫放弃在中国的事业,损失巨大。

公安机关拒绝撤案请求 涉嫌超期办案

截止2015年4月24日,来宾公安局对吴健解除取保候审已满一年,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十二个月,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吴健的代理律师罗先生表示,来宾市公安局至今未撤销案件,显然已经违反了此项规定。

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来宾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陈政委。陈政委没有正面回答记者提出的吴健涉嫌职务侵占案件超期不撤案的问题,而是说他们又发现了吴健其它新的犯罪事实,案件仍在侦查之中。

据罗律师掌握的情况透露,来宾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吴健职务侵占案没有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撤案,并且试图以其它犯罪对吴健重新立案,但来宾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依法给予了否决。

罗律师说,如果来宾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发现了吴健其他新的犯罪事实,可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撤销案件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重新立案侦查,而不是现在这种情况,一边不撤案,一边扩大范围进行刑事侦查,给吴健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

  两次司法鉴定背后的乱象惊人

吴健的代理律师罗先生告诉记者,来宾市公安机关先后委托了两家机构为吴健案做司法鉴定,一家是广西众益司法鉴定所,一家是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但公安机关隐瞒并否认了曾委托广西众益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的事实,而是选择了对吴健不利的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报告。

罗律师说,在吴健的投诉下,广西司法厅曾向广西众益司法鉴定所等各方进行过调查,并给相关部门发了正式回函,但就是没给吴健方。据他们了解到的消息,广西众益司法鉴定所形成的鉴定意见,认为吴健不构成职务侵占。司法厅的回函亦认定公安机关确实委托过广西众益司法鉴定所就吴健案做司法鉴定。这一说法,记者从广西众益司法鉴定所得到证实。众益(集团)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班女士告诉记者,是来宾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委托他们做的司法鉴定,他们也将形成的鉴定意见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给来宾公安局经侦支队,但他们说这个报告不用出了。因此,最终的鉴定报告没有形成。

班女士说,由于吴健对这个鉴定报告没有按程序形成有意见,向司法厅投诉,司法厅经过调查,对此案也有一个正式回复。当记者问能否告知一下回函的内容,班女士说,这个回函在公司质检部门,他们也不方便透露。

另据民主与法制杂志2014年第21期报道,吴健的原代理律师韩某曾投诉了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等相关单位及鉴定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2014年6月18日下午,韩律师来到了广西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而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黄登立主任也到了管理处,黄主任表示有几份重要的协议、商函确实未见过,且对鉴定会产生影响。

客观公正、独立全面,是公安机关搜集证据要坚守的底线,但来宾市公安局在两次委托司法鉴定中的举动,让人疑惑不解。当第一份鉴定意见有利于吴健时,采取放弃、隐瞒和否认的态度。在委托第二次司法鉴定时,又不将全案材料交给鉴定机构,特别是不提交与本案有重大关系的股权转让协议和往来商函。如此得出的鉴定结论又怎能服众呢?

  办案民警大肆接受当事人吃请 明显违规

据广西天一投资有限公司的一位前任职员讲:“从2013年8月8日到2013年8月12日,我被安排陪同来宾市经侦支队几位警员到上海办案。他们办完事就和我一起吃饭,还和我一起到外滩和东方明珠游玩。他们外出办事的打车费拿回来跟我报销。他们外出的全部费用都是我出的。来上海的机票也是我们公司总经理定的。第二次,我被安排陪韦某等人去昆明办案,期间的费用是我报销的。平常来宾公安局经侦支队来南宁办事的一些住宿费都是来宾公安局经侦队退房后我们公司去付的。有的是我定,有的时候是办公室主任定的,定的酒店多数是航洋国际楼下的香榭里酒店。”

2015年6月1日,律师罗立志再次向来宾公安局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2015年5月28日,来宾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韦某某等四人到云南昆明五华区进行调查,接受被调查人李某某吃请,地点昆明市五华区盛邦酒楼,喝了两瓶茅台飞天酒(每瓶价格约1200元)花费共3700多元。该事实有酒楼经理、李某某证言及照片作证。而这一情况是发生在来宾公安局驳回回避申请前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

罗律师告诉记者,当他们把证人证词照片拿出来后,公安机关不再坚持之前的决定,于2015年6月4日做出刑事复议决定书,认定韦某某等4人在调查吴健一案中违反规定接受当事人宴请,并撤消原驳回申请回避决定。

公安局拒绝返还保证金违背相关规定

吴健于2014年4月24日解除取保候审,来宾公安局做出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但却没有将吴健2013年4月24日缴纳的90万元保证金退还。此举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然而,吴健代理人罗律师多次提出申请回避和退还保证金,来宾市公安局直到今天也没有退还。

罗律师告诉记者,依据《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他在 2015年6月3日申请对来宾市公安局上述保证金存放的银行、账号及该账号的详单进行信息公开,但至今未获任何回应。

  公安机关四次提请批捕均被检察机关依法驳回

2015年6月16日,来宾市检察院侦监科伍科长告诉记者,吴健这个案子来宾市公安局已经四次报请批捕,但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四次都不予批准。另外,来宾市公安局还分别向来宾市检察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申请复议和复核,同样没有得到批准。

记者问到:“检察院做出不批捕的决定,有没有受到外界的压力?”伍科长回答说:“我们检察院是没有。我们是秉着实事求是,以案件事实为标准,我们认为它达不到批捕的条件,因此就维持我们的决定。”伍科长说,这个案子在复议时还上检委会集体讨论过,最后的结论还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据了解,2013年5月2日,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吴健诉余思远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民事案件,但从立案到现在已有二年多,至今没有做出判决。

刑事案件办理,能否客观公正直接关系到司法公信力。来宾市公安局在侦办吴健涉嫌“职务侵占案”上存在如此多的问题,其办案的公正性令人成疑?本网将继续关注本案的进展。(古月)

中国法制法治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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